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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简易登记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3-08-03 点击数:

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12号令,以下称《登记办法》或“12号令”),并自2021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将同时废止。《登记办法》规定:“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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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简易登记的条件: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指出,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 吨以上不足 10 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以下简称简易登记)。

简易登记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

• 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申请表;

• 简易登记申请:

•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后可不提供),代理合同或协议(有代理人的),授权书;

• 测试报告或者资料,按在申请表中出现的顺序排列;

• 依照本指南要求,申请物质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判定结论及依据;

• 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申请化学物质标识信息保护的);

• 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承诺书;

• 测试机构条件资料;

• 申请人已经掌握的申请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

• 风险的其他信息。

简易登记数据要求

办理简易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应提交的最低要求数据包括物理化学性质、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水生环境急性毒性基本数据,同时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的新化学物质还应进一步提交水生环境慢性毒性特殊要求数据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