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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常规登记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3-08-03 点击数:

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12号令,以下称《登记办法》或“12号令”),并自2021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将同时废止。《登记办法》规定:“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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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常规登记的条件: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0 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以下简称常规登记)。

常规登记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

(1)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申请表;

(2)常规登记申请表附件:

1)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后可不提供),代理合同或协议(有代理人的),授权书;

2)测试报告或者资料,按在申请表中出现的顺序排列;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4)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属于高危害新化学物质的);

5)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申请化学物质标识信息保护的);

6)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承诺书;

7)测试机构条件资料;

8)申请人已经掌握的申请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常规登记数据要求

1)最低要求数据

办理常规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应提交的最低要求数据包括物理化学性质、健康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基本数据,具有持久性或生物累积性的新化学物质还应进一步提交健康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殊要求数据。

2)其他数据要求

对最低要求数据无法满足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需要的,申请人应根据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的主要暴露途径提供最低要求数据之外的其他数据。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