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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备案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3-08-03 点击数:

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12号令,以下称《登记办法》或“12号令”),并自2021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将同时废止。《登记办法》规定:“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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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备案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以下简称备案):

(1)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

(2)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不符合第五章聚合物备案条件或者属于第五章聚合物备案排除情形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

备案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

(1)新化学物质备案表;

(2)备案表附件:

1)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后可不提供),代理合同或协议(有代理人的),授权书;

2)进行聚合物备案的,应提交符合相应情形的说明材料(聚合物备案说明材料详见第五章聚合物的特别规定);

3)申请人已经掌握的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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