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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备案登记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3-08-03 点击数:

根据2020年颁布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应就未列入《中国新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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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物质需要新化学物质登记?

新化学物质无论以纯物质、混合物成分或者UVCB形式存在,均属于新化学物质登记范围,包括制剂中的物质或有意释放新化学物质的物品中所含的物质,还适用于作为药品、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原料或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

对于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目录》(IECSC)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现有化学物质,如果要用于所列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还应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什么是中国现有化学物质目录(IECSC)?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包括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登记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

截至2022年7月19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含有46856种规有物质,包括公开部分和保密部分。对于公开部分,企业可自行查新;对于保密部分,需委托环保部固管中心进行查询检索。

谁需要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

中国新化学物质生产商;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

中国新化学物质进口国;

拟向中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贸易企业(需要指定境内企事业单位作为代理人,共同循行义务和责任);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等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饿,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

境外申请人需要指定一家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作为代理人,共同履行行义务和责任。代理人需要符合相应的资格。代理人的角色类似于欧盟REACH下的“唯一代表”角色。

如何划分新化学物质登记类型?

新化学物质登记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新物质备案。

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管理中对于申报人有哪些义务?

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管理: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的登记证持有人、新物质备案申请人和加工使用者,应按照登记证载明事项或备案情况开展活动。

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管理:加工使用者不得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或者未办理新物质备案的新化学物质。

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管理: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的登记证不得转让。

注:以上为部分项目,更多项目请咨询:13816144967 (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