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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备案登记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3-08-03 点击数: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已于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必须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即IECSC)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在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才能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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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

新化学物质申报范围主要是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新化学物质,包括:

1)用于生产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的原料或者中间体;

2)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分散剂、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

3)聚合物;

4)物品中有意释放的物质;

申报类型

按照物质性质及吨位不同,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型可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三类:

1)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在10吨/年以上的,需办理常规登记。

2)简易登记: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吨/年以上不足10吨/年的,需办理简易登记。

3)备案:小于1吨/年、新物质单体或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低关注聚合物,需办理备案;

豁免情况

新化学物质申报豁免的物质主要有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天然存在的物质、非商业目的或者非有意生产的类别和其他特殊类别,具体如下:

1)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放射性物质、肥料、军工产品、火工产品和烟草等;

2)天然存在的物质;

3)非商业目的或者非有意生产的类别;

4)杂质、副产物、废弃物等;

5)明确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拟改变用途为其他工业用途的;

6)合金、非分离中间体、物品等;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

我们的服务

统标检测可提供如下新化学物质申报相关服务:

一、法规综合咨询和物质查新服务

1)法规综合咨询服务;

2)新化学物质查新服务(IECSC公开库查询,委托查新);

二、新化学物质申报代理服务

1)境内代理人年度服务;

2)新化学物质申报服务;

3)申报整体方案制定;

4)数据评估/缺口分析/豁免分析;

5)实验室测试监理服务;

6)风险评估报告制作;

7)主管部门/专家沟通咨询;

8)法规培训服务;

9)法规文献及申报材料翻译;

三、申报代理维护服务

1)新化学物质后申报义务服务;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

申报主体

新化学物质申报主体如下:

1)拟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的国内注册人;

2)拟从事新化学物质进口的国内注册人;

3)拟办理新用途登记或将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注册人;

4)拟向中国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境外厂商;

申报流程

新化学物质申报流程如图:

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