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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备案登记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3-08-03 点击数:

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即IECSC)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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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登记范围

哪些属于新化学物质,哪些需要登记?

1、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2、新化学物质无论以纯物质或混合物成分形式存在,均属于登记范围。

3、可变组分物质、复杂反应产物等无唯一、不能确定分子结构的化学物质,以及聚合物,属于新化学物质的,也属于登记物质范围。

哪里的新化学物质需要登记?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应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2、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过任何加工使用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不需要进行登记。

新化学物质登记类型

新化学物质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1、常规登记: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0 吨以上的,应当办理常规登记。

2、简易登记: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 吨以上不足 10 吨的,应当办理简易登记。

3、备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备案:

(1)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 1 吨的;

(2)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 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不符合第五章聚合物备案条件或者属于第五章聚合物备案排除情形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

新化学物质登记程序

1、登记申请准备

1)判别是否需要登记,确定拟申请物质是否属于新化学物质,拟申请物质活动的地域是否属于《办法》规定的范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符合要求

2)准备办理登记:选择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类型,按照登记申请材料要求准备登记申请相关材料。

2、申请材料的提交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

1)申请人应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网上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由于不掌握新化学物质相关信息时,可委托掌握新化学物质相关信息的第三方单位一次性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委托声明,列明第三方单位名称及委托提交的材料清单。

3)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包括委托第三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3、常规和简易登记程序

1)申请人提交的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申请材料,应符合要求。

2)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登记系统获取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及理由说明。

3)常规登记申请受理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和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提出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技术评审意见。常规登记的技术评审时间不超过 60 日。

4)简易登记申请受理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提出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技术评审意见。简易登记的技术评审时间不超过 30 日。

5)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对拟登记的新化学物质相关信息,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公示意见作出登记决定。

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决定,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公开内容包括登记证号、新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活动类型、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