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功效评价
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行业正式进入功效评价时代。而在新政策新法规下,对于不同类别的宣称的支持方案按照人体功效评价、消费者测试、实验室试验和文献资料四种方法类型提出了要求。除防晒、美白祛斑、防脱发等特证类的产品必须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之外,祛痘、滋养和修护三种宣称只能用人体功效评价的方法进行产品的评价,其他类别的宣称可以根据要求在以上四种方法类型中选择合适的方法来进行评价。咨询电话: 13816144967 (微信同号)
评价标准
化妆品功效评价标准参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2021年 第50号)
评价范围
化妆品功效评价包括以下化妆品:
1)仅具有保湿和护发功效的化妆品;
2)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
3)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
4)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
4)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
检测项目
注意事项
1)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方法应当有合理的试验方案,方案设计应当符合统计学原则,试验数据符合统计学要求,并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
2)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和消费者使用方法应当遵守伦理学原则要求,进行试验之前应当完成必要的产品安全性评价,确保在正常、可预见的情况下不得对受试者(或消费者)的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所有受试者(或消费者)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试验。咨询电话: 13816144967 (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