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检测备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相应政策,要求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即上市前需委托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出具专业检测报告,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后方可上市销售。
消毒产品备案: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进行。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消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检验活动。统标检测可根据国家要求,按照消毒产品备案登记的管理办法, 出具权威检测报告, 可用于各省市的备案登记。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依据消毒产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检验规范对消毒剂、杀菌剂、抗菌剂、抑菌剂等消杀产品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含结论),对检验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果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没有明确检验方法,可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
(一)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的。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原液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消毒器械应当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测定,不具备杀菌因子测定条件的应当进行模拟现场试验;生物指示物应当进行含菌量测定,化学指示物应当进行颜色变化情况测定,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应当进行灭菌因子穿透性能测定;
(二)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的,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pH值、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或抑制)试验和稳定性试验;使用原送检样品的只需做稳定性试验;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的,应当进行相应的理化、微生物杀灭(或抑制)和毒理试验。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
消毒产品检测范围:
消毒产品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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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抑菌产品检测项目:
卫生湿巾检测项目:
注:"+"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为选做项目。
①限于化学成分。
②膏、霜剂产品除外。
③标签、使用说明中标明对真菌有作用或用于外阴部的产品进行该项试验。
④标签、使用说明中标明对某一特定微生物有杀灭或抑制作用的,应当进行该项试验。
⑤标签、说明书中标明用于皮肤的抗(抑)菌制剂应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标明使用后及时清洗只进行暴露时间2小时的急性皮肤刺激试验;标明用于粘膜的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眼刺激性试验;标明用于阴道粘膜的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阴道粘膜刺激性试验。
咨询电话:13816144967(微信同号)